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21-02-13 00:51:15


  为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中国航线的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班轮公会、、,不得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各相关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在2007年4月15日前指定派驻在中国境内的联络机构和代表人,、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报备材料还应包括:

  (一)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负责人签发的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二)派驻联络机构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派驻联络机构的代表人及身份证明。

  上述联络机构和代表人如有变更,,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

  三、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协商请求后,应当及时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不得无故拖延。有关各方应尊重和认真考虑彼此的意见和问题,力争达成共识。

  四、,参与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的国际班轮公司是协议报备义务人。本条所指的公会协议、。

,可以自行或委托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通过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境内的联络机构,。报备材料应包括:

  (一)经签字的协议复印件,包括讨论涉及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调整等内容的会议纪要、决议、协议等材料。

  相关协议或会议纪要和决议等材料应明确载明相关决定事项对各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各成员公司的代表应在协议或会议纪要文本中签名确认。

  (二)由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关于报备事项的说明书。

  如协议涉及收费项目调整及运价或者附加费提高的内容,应详细说明下列事项:

  1.理由和依据;

  2.与中国境内托运人组织的协商情况及各有关方的主要意见;

  3.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相关情况。

  报备材料应当齐备有效。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又不及时补充或调整的,。

  报备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五、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在相关协议生效前不少于15天,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执行

  六、报备方式

,。

  书面报备材料邮寄地址:

  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013;2008年1月1日后: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收件单位:,联系电话:(010)65292650.

  请在报备信封右上角注明“协议报备”字样。

  电子文档接收地址:filing@moc.gov.cn.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1. 中华航运网(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

  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88号4001室

  电话:021 65038781

  2.《中国交通报》

  地址:北京市安外安华西里三区13号楼

  电话:010 64250642/64250640

  3.《中国水运报》

  地址:武汉市汉口青岛路7号

  电话:027 82767376/82836021

  4.《航运交易公报》

  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18号1902室

  电话:021 55970334

  5.《中国航务周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大厦1号楼5F

  电话:010 58678891/58678999-138

  6. 中国船东协会网站(http://www.csoa.cn)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中国船东协会

  电话:010 65212474/6521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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