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23 20:41: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护路产路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由交通、、纠风、发改委、工商。物价、质监、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实行综合治理。

  二、治理工作以“杜绝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全省境内禁止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通行,严禁“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车辆通行,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通行,禁止货运车辆敞开式运输散装货物,运输散装货物时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抛洒、飞扬货物。

  四、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公路法》、、,自觉接受交通、。

  五、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和“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由交通、。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市、县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卸载和处罚,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卸载和处罚;,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市、县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市、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如果复检出法律文书与实载质量不一致的,按照规定再卸载、再处罚。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

  七、各地的煤炭、焦化、矿山、冶炼、砂石等厂矿、企业、料场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含集装箱)。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严防公路“三乱”的发生。各级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凡违反有关治理公路“三乱”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实行交巡警拦车,检测点卸货的办法,直至消除违法状态;期间保留的临时卸货场,,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其它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坚决杜绝以罚代卸、罚款放行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杜绝罚款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