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4 13:55:15
200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区交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三条 除每年10月15日至11月5日外,每日6时至21时禁止畜力车在下列城区道路通行:
东部以小堡峪明路终点为界,东南部以文化路终点处为界,南部以长山路口和南地交通岗为界,西部以彩屯大桥和溪湖大桥西端为界,北部以孤山大桥北端为界所围合的城区道路。
禁行范围内,。畜力车在允许通行时间内,除运送农产品外,不得从事其它营运活动,不得在禁行的道路通行。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畜力车,。对拒不交纳罚款的,可暂扣车辆(牲畜、货物由违章行为人自行处理)。违章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的,;超过15日的,对暂扣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不听劝阻、寻衅滋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治安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最新资讯
-
07-11 1
-
08-29 1
-
08-12 0
-
05-17 0
-
08-29 1
-
08-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