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正式公布

发布时间:2019-08-06 01:51:15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警总队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广西开始实施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新的计算标准在因道路交通事引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

据了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字,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比2009年5月1日实施的计算标准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例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为15451元,提高1305元,农村居民为3980元,提高2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10352元,提高725元,农村居为3231元,提高246元;丧葬费为14151元,提高1323元。

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请看附件: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