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01:33:15
各省、自治区、、局,: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处置交通拥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条 ,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 。,、,。
第六条 ,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联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
第七条 、直辖市)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配合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跨省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高速公路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级别。,根据职权制定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分别对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同突发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完善通讯、交通、救援、信息发布等装备器材及民警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 ,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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