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8 23:00:15
【关键词】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交通法律法规,人力客运三轮车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经营行为,合理控制发展规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旧城内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以下简称胡同游),依照本规定实施特许经营。
本规定所称胡同游特许经营,是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利用胡同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乘坐人力客运三轮车(以下简称三轮车)游览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胡同游特许经营行政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胡同游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道路运输、规划、文物、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公安交通、道路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确定胡同游特许经营区域和三轮车控制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胡同游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实施机构及其权限、职责;
(三)区人民政府所属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四)经营区域、行驶路线、固定与临时停车场(站);
(五)三轮车的控制总量;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择方式;
(七)价格测算、投资回报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八)特许经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九)经营期限以及续约方式;
(十)保护文物、环境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等方面的措施;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实施方案拟订经营区域、行驶路线、固定与临时停车场(站)以及三轮车的控制总量,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实施方案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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