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4 03:44: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丰都县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丰都县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40号)、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5)53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建立规范化、系统化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创建平安县区”、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整顿驾驶人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和深入开展“五进”(进农村、社区、单位、学校、家庭)宣传,实现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直至逐年下降”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决定成立丰都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简小雨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何玉华任副组长,、县交委副主任江刚龙、县安监局副局长黄国铧、县农机局局长张平、县交警大队教导员蔡丰山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交警大队,由蔡丰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县交安办。设在县交警大队,。负责建设县境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制定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乡镇交安办工作。
(二)乡镇交安办。设在乡镇安监办(或安稳办),,由各乡镇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主任,交警中队1名民警或派出所1名副所长任副主任,聘请3至5名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建设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客运车辆、货车、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账;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办理保险、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协助、,开展事故预防和交通安全宣传;组织本辖区驾驶员开展宣传教育和安全学习;组织交通协管员上路纠正、制止和抄告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村交安办工作。
(三)村交安办。村交安办在交警中队和相应驾协小组的指导下建立,设在各村委会,由村委会主任任主任,驾协小组组长任副主任,聘请2名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制定本行政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机动车档案、驾驶人档案、安全学习记录、违法记分记录等基础台账;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办理保险、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依法制止和抄告交通违法行为,做好本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协助、;发动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8月25日—9月20日)
1.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健全工作机制,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职责措施,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2.对各乡镇、村社进行摸底,掌握经济、道路、车辆、驾驶人等基础情况,确定工作思路和人员组成,建立各项工作台账。
3.落实各级交安办的办公经费、场所、装备和人员,完成机构设置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6年10月1日—11月31日)
1.设立县、乡两级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落实固定办公场所;
2.建立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的专门机构,完成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的聘请工作;
3.完成行政村交安办的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聘请工作;
4.建立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5.初步建立驾驶人、客车、货车、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9座以上客车运行线路、危险路段等基础台账。
(三)巩固加强阶段(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31日)
1.全面总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各级交安办要大力推进“五进”宣传,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巩固成果。
(四)检查评比阶段(2007年2月1日—2月29日)
1.由县政府推荐1—3个乡镇作为先进候选单位报送市交安办。
2.接受市交安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把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全面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乡镇政府的重要考核内容,落实交安办经费、装备和人员。
县交警大队要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1日施行)规定,做好委托乡镇交通协管员执法工作。并对乡镇交通协管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上路执法(培训工作由县交警大队组织,。对不属于委托执法范围的,,严防发生公路“三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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