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出台
发布时间:2019-08-12 13:08:15
交管部门出台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杜绝防止交警在办案过程中以权谋私。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规定今起实施,市民如发现交警办案违反“八不准”规定可拨打电话23368069举报。
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规定内容为:不准在交通事故办案中收受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准以现金形式扣押交通事故担保金;不准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交通事故车辆;不准使用未加盖市定损办公章的评估委托书;不准弄虚作假制作法律文书;不准利用存车和修车等谋取私利;不准延误移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不准延误移送吊销驾驶证手续。
交管部门表示,该规定从单方面对交警进行约束,但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尽义务。
交通事故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七项。肇逃案受害人及家属有向交管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权利;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肇逃案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有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利;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权利;要求交警、交管部门负责人或检验、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内容外,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有可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权利。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有以下几项:首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自行协商。其次,交通事故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即造成人员死亡和受伤;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及虽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此外,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最后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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