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8 01: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城市规划、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法规。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考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