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精读1

发布时间:2019-08-06 00:14:15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车和驾驶员、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新车在出厂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登记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强制报废制度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非机动车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