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精读1
发布时间:2019-08-06 00:14:15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车和驾驶员、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新车在出厂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登记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强制报废制度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非机动车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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