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合同法理赔中打架 律师建议早补漏洞防骗保

发布时间:2019-08-31 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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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新交法)第76条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还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交投保人,然后转交受害者?这个问题,自从新交法实施以来就引起了各方争论,。
日前,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建议函,建议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事故受害者,防止车主不正当得利。然而,目前仍有人因交通事故而大发横财——他们拿着判决书去保险公司理赔,然后逃之夭夭,不仅回避了巨额赔偿,还得到了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的保险金。来京打工的重庆人王万强就是事故的双重受害者之一。昨天,本报与《重庆时报》联动采访,找到了在老家养伤的王万强。眼前案例车祸后车主卷走保险金去年5月25日,李某驾货车在顺义区顺平路,与对面王万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所驾车辆超速并驶入逆行而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责。事后,伤者之一王万强经评定构成伤残8级。9月21日,,要求货车车主孟某和司机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11月1日,、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0.4万余元。赔偿其他事故受害者共计43万余元。车主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王万强和家人的悲惨命运并没有因胜诉而终结。司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而且其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而车主孟某却在拿到判决书后从廊坊某保险公司领取了16万元保险金逃之夭夭。强制执行。然而,因为找不到孟某,强制执行也无从谈起。交通事故后,王万强的4万元医疗费都是由其老板垫付。今年2月份,因致残后生活无着,王万强回到家乡重庆。然而3月份左腿中的钢板忽然折断,只得由家人东拼西凑筹集1万余元钱进行二次手术。两次住院,王万强只接受过孟某给付的1500元医疗费。而事故中死者的妻子至今仍未拿到任何赔偿金。7月2日,。孟某的母亲称儿子去年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此后“没有回过家”,和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于保险金一事,她并不知情。记者求证赔款去年被车主领走记者昨天致电车主孟某投保的某公司廊坊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电脑的记录显示,车号为冀RH50××的保险金,已于去年12月份就拿走了,当时签字领款的人是车主孟某,金额是16万余元。当时给孟某办理理赔的魏先生对记者说,保险公司跟车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车主是合理的。问题凸现保险公司只对投保人负责按照新交法第76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然而,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很少有受害者直接从保险公司手中拿到赔偿金。原因在于许多保险公司是按照合同法约定只对投保人负责。那么此时,受害者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这些问题自新交法实施以来就引起了各方争论,。争论焦点可否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一方认为此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是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赔偿是合同纠纷,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新交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事故赔偿责任的被告,,保险公司将有打不完的诉讼官司。为此,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另一方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直接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当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与受害人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可以成为被告。危害严重有可能诱发骗保犯罪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不直接赔付事故受害者将有可能诱发犯罪。孙律师说,肇事车主骗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坑害受害人的事件再次发生,凸现了目前有关交通事故的各项法律间的漏洞。如果这种漏洞不及时弥补,将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近日,孙勇律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递交了《关于防止肇事车主骗取保险赔偿金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函》,建议各财产保险公司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另外建议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投保情况的信息,以便市民查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投保情况。,按照道交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仍是商业保险,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例》目前正在制定当中,因此,。但这位工作人员说,,就有人提到过保险金应直接给受害者的建议。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孙勇律师的建议确实有现实意义。专家提醒受害者应和车主一起理赔魏双鸣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鸣先生认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要把保险金给车主,也要在见到车主确实给予受害者赔偿的单据之后才能进行,如果保险公司未见到赔偿单据就给车主赔偿金的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魏双鸣说,实际上,无论是根据道交法还是保险法,受害者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护,只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些问题。因此,魏双鸣提醒受害者,在《第三者责任险条例》未出台之前,最好跟车主一起到保险公司赔偿,以免将单据交给车主后出现车主骗保的情况。另外,魏双鸣说,,但受害者在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中,。相关判例人保南京分公司被判赔去年7月2日凌晨,南京徐某骑摩托车与一辆停在路边维修的半拖挂卡车相撞致死。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负主要责任;卡车司机停车排除故障,未设置警告标志,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索赔30万余元。,根据新交法第76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限度内对死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关于自己“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总额为2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给付原告20万元,超出的2万元由原告和卡车所属单位按责任分担。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说,目前北京还没有类似的判例。法规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信报记者张玉玮孙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