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摩托撞上违章停放半挂车丧命

发布时间:2020-03-25 13:23:15


 □本网记者 邹良丽

  酒后,无证,一辆无牌摩托车。

  非机动车道,无牌,一辆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两组本毫无关系的场景,因为一起巧合的事故联系在一起。

  事情发生在2007年5月3日2时5分左右,无证的张文华饮酒后骑着一辆无牌轻便摩托车,沿着市区大连路由西向东在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直行,当他行至科技路与大连路交叉口东300米处时,与停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无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前部相撞。张文华为此丧命。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张文华无证、饮酒后驾驶无批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条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半挂车所有人王姜水违法停放无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文华的亲人与王姜水就经济损害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意见,所以起诉,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在庭审中,双方对赔偿比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张文华亲人提出王姜水应该为此事故承担40%的责任,而王姜水提出他只同意按10%的比例赔偿,王姜水对张文华亲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

  死者已矣,留下的只是大家关注的应该承担40%还是10%的赔偿比例,依据什么标准,成了利益相关方关注的焦点。

  王姜水提出,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张文华的父母主张的他们身体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靠打零工和低保救助金维持生活的观点不认可。

  王姜水主张说,张文华父母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文华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也不能证明张文华实际已抚养了原告。并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案件,男性应当是60周岁,女性应当是55周岁,张文华的父母都未达到上述年龄。

  对张文华父母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王姜水提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于张文华,而非他自己,故对此请求费用不予认可。

  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王姜水对张文华的死亡给张文华父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没有异议,故应该按照过错程度予以赔偿;交通费应以张文华亲属的合理花费为限予以赔偿;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因张文华父母均无固定工作和职业收入,应当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作为成年的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界限,故张文华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张文华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200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468元,赔偿20年,再由张文华的两个儿子平均分担为84680元;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王姜水不予认可,考虑张文华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王姜水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7年12月7日,,依据《民法通则》、,判决王姜水赔偿张文华父母死亡赔偿金48768元、丧葬费188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936元、交通费360元、误工费100元,等共计68049.6元,扣除王姜水前期已支付的10000元,王姜水应该依法赔偿张文华58049.6元,驳回张文华父母要求王姜水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