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遗产 分配视情况
发布时间:2019-08-19 11:16:15
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遗产吗?
争议焦点
1.公民的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2.死亡赔偿款究竟该怎么分?
案情介绍
我弟弟在广东打工多年。今年8月21日晚上10时左右,他从租住的地方出来到对面的商店买东西时,被一辆小车撞倒在地,送医院抢救两个小时后死亡。
得知弟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我当即赶到广东和弟媳(她和弟弟一起在广东打工)一起到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9月5日,交警队出具了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和我弟弟负事故同等责任。
我弟弟今年32岁,有两个孩子,大的8岁,是女孩,小的4岁,是男孩。父亲今年58岁,母亲57岁。父母只生育了我和弟弟两个。我们都是农业户口。我将这些情况如实告诉了交警队和肇事司机。肇事司机坚持按农业户口赔偿,且不愿意赔偿精神抚慰金,说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协商好。
另外,我弟媳已向我提出,说交通赔偿款是我弟弟的遗产,理应全部归她和两个孩子,只愿意补偿我一些交通费和误工费。
我想问:1.我们有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抚慰金吗?2.我们有权要求按城市户口标准赔偿吗?3.公民的哪些财产属于遗产,我弟弟的死亡赔偿款属于遗产吗?4.我弟的死亡赔偿款究竟该怎么分?
湖南衡阳 易先生 来电
法理分析:
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 周利发律师
1.
2001年3月8日,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正式确立了自然人因生命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该解释第九条同时规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形式为死亡赔偿金,意即在赔偿了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不需要另外再赔偿精神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看不出在承担了死亡赔偿金后是否一定要另外赔偿精神抚慰金。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的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时,。
2.你们有权要求按城市户口标准赔偿损失
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的赔偿是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所以才导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总的赔偿费用相差近三倍。但是,,即《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自2006年4月3日实施。复函的中心意思是,如果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那么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你们有权要求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相关损失。
3.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正因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款是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而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它是受害人的死亡为前提的,是在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所以,理当不属于遗产。
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受害人受到侵害后并没有当即而是经过一定期间(通常是抢救期间)后死亡的,那么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属于遗产。
4.死亡赔偿款的分配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通刚》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里有关人身损害部分,最主要的都是在规范调整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就数个受害人(含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赔偿款等作出具体规定。但从各赔偿款属性来看,还是可以进行分配的。
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的费用一般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含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等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据实支付给相关人员。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则由需要受害人扶养(含赡养)的人(如小孩、父母)享受。只有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才是赔偿给所有近亲属的(一般是父母、子女、和配偶),相关近亲属可以分配到此款。
在无法确定各赔偿费用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本律师认为,应当先确定实际支出的费用,再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剩余款才能确定为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并进行相应分配。(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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