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案

发布时间:2019-08-08 22:10:15


事实概要
   A(受害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Y(加害者,被告)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Y在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A。
   A在事故中身遭重伤,经抢救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A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可谓雪上加霜。A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X(A的家属,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对X的大部分的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

   简单评述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因为,有无因果关系将涉及到保险公司赔与不赔,而对保险金受益人来讲则是能否领受到保险金的问题,而保险金一般是数额比较巨大的。这种判断既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信誉,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并对社会的安定有一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地运用了在学术界颇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使得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为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些与保险实务有关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
   A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对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只有2种可能,就是“有”因果关系,还是“没有”因果关系。不主张可能有第三种结论。
   B比例因果关系理论而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则主张要对因果关系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而是根据事实关系从而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因果关系占有多大的比例,从而根据比例来定性。
   根据上述的理论观点,。
   关于A的死因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由于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因为,A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比较难以作出十分权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