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上填平城乡鸿沟 愿同命同价成标本非孤本

发布时间:2020-09-18 23:50:15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打工的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殴斗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个判决的诞生,,文件明确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毫无疑问,河南省关于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规定,是从司法上填平不平等的“城乡鸿沟”的一种有意义的努力,也是从生命本义上给予所有公民平等尊重和认可的积极回归。尽管这宗“同命同价”的实现只是个案,但丝毫抹杀不了这起判决在司法意义上的标本意义。

人本无户籍区别,生命本无价格差异,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的农民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死亡赔偿金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该解释第29条规定:,按20年计算。”

谁都知道,农村的居民收入肯定不及城镇居民收入高,因而,拿这样的一个经济依据来判定生命的价值大小,得到的结果就是“同命不同价”。依照目前我们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就要相差四倍左右,也就是说,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城镇居民或许可获得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居民只能得到5万元。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去年10月,北京市一起车祸造成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因为是城市户口,家属获赔41万元,女乘客由于是农村户口,家人只获赔17万元,相差两倍多;去年底,重庆市3名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不幸遭车祸身亡,两同学是城市户籍,其家人获赔20万元,一同学是农村户籍,家人仅获5.8万元赔偿金,相差三倍。

造成“同命不同价”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可追溯到城乡户籍制度的二元差异。生命本无价,死者带给生者的是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该因死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法律认可生命的价值,是法治国家中一个最基本的认同,这种认同应当平等地涵盖所有的生命。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却因为户籍不同而赋予了生命差异的认同。在死亡面前,将生命的价值量化为不同的价格,既有失公平,也有违人性。

因而,若想消除“同命不同价”的不公,首先应当要从法律上给出“同命同价”统一、权威的司法解释,“切不可使人的精神,蒙受价格的羞辱”。并通过此路径,逐步减少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公平国民待遇和人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很多法律的改变都是从个案的突破而始。

若干年前,我们还在为自己的劳动不公而呼唤,最终换来了“同工同酬”的法律保障。《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与同工同酬相比,“同命同价”的呼唤,是更为人性的生命追问,究竟还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这个跳跃,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