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控致1死1伤 车主被判犯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0-09-23 09:30:15


去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驾驶货车在黔江区石会镇梅子关附近,因车辆失控发生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今日,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

,去年9月14日6时20分许,在梅子关通向一条村道路时,被告人杨某驾驶着川R32590号货车,车辆启动时,杨某未认真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在车辆制动系统已经失效的情况下起步。致使车辆失控,朝着前方行走的人群驶去,当场将范某辗压致死,将付某撞伤,后车辆驶出道路撞在山体上停车。

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范某亲属23.1万元,赔偿付某7000元。

,被告人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21条、第22条第一款“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诚意。为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