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28 04:00:15
河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请示》(豫民民字[1991]第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行使必要的管理权力,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最新资讯
-
12-29 0
-
08-03 0
-
08-18 0
-
08-19 2
-
08-11 1
-
08-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