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某某与张某某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15 01: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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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91)民监字第203号关于辛某某与张某某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张某某与辛某某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对此,张某某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诉,原一、、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如以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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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的辛某某与张某某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因对法律条款的适用认识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报告如下:
申请再审人:辛某某,男,41岁,汉族。
对方当事人:张某某,女,31岁,汉族楼。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双方在廓坊安次新开路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婚生男孩辛某某(一九八五年六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一九八九年一月,张某某再婚后,辛某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一九九0年一月九日,辛某某从张某某之母家中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辛某某答辩要求按离婚协议抚养子女并对管辖提出异议,,审理后判决:小孩由张某某抚养,辛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二十五元,辛某某不服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辛某某不服申请再审提出:双方离婚协议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张某某再婚后应主动履行协议,由我抚养孩子,但连看望孩子也遭到张某某的拒绝,我是按协议接走孩子的,此案不应定为侵权。张某某在诉状中也只要求确认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按一般管辖原则,。
我院调卷审查后研究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子女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解决,法律是允许的,张某某再婚后应将孩子交予没有再婚的辛某某抚养,辛某某在几次接孩子未成的情况下,采取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的方法虽然欠妥,但不构成侵犯监护权。原审将案由定为侵权收案审理不妥。按一般管理原则,。:双方离婚协议中以是否再婚做为能否抚养孩子的条件,没有考虑到哪方抚养子女有利其成长的实际情况,限制了诚恳和应该抚养子女一方的再婚自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双方离婚后,辛某某一直靠张某某生活,辛某某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侵犯了张某某的监护权,原审将该案定为侵权是正确的,原判并无不当,,主要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有再婚一方抚养”是否合法以及地域管辖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否适用此案看法不一,因协商未果,特此请示,请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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