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失效]
发布时间:2019-12-04 17:45:15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子女人“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改为“年满三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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