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尺度宽严引热议

发布时间:2019-08-28 11:40:15


  因醉酒驾车酿成死伤的恶性事件屡禁不绝,已成社会公害之一。高晓松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公众对醉驾的情节认定、鉴定标准、法条理解及处罚方式的讨论热情不减,核心问题集中在“量刑尺度”上。

  只要醉驾 一律入刑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5月1日前,醉酒驾车只有在造成1人以上重伤情况下,才被追究刑责。

  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一项补充条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今后不问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只要检测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一律定罪量刑,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

  高晓松醉驾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曾谈到“慎重量刑”的概念,后被媒体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引发社会舆论广泛争议。

,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立案

  随后,最高院也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表示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最高院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醉驾入刑”相继表态,检察机关日前也亮出其立场和态度。日前,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起诉。公检法三大机关对醉驾案件审理的态度已基本明确。

  情节轻微执行可否变通

  高晓松辩护律师高明曾表示,醉驾本身就是很复杂的,不应该一视同仁,如果采取简单执法、机械执法,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

  而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此,全程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八)》起草研拟和咨询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解释说,“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并不是否定“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代之以行政处罚。“《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要求一切犯罪行为都要达到比较严重的危害程度,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最多处以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它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的犯罪。醉驾行为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律按照犯罪来处理,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还是应该作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提法立即引发了公众对于醉驾的情节认定、鉴定标准,法条的理解还是曲解以及处罚的方式的热议。有人认为,这会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