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难道成了“终极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12 07:43:15


交通肇事案。案件的审理过程很平常,但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目前却没有任何有效救济途径可寻之说,颇为引人关注。

  去年12月17日,石家庄市东石环(东三环)发生一起死亡三人的交通事故。当日,赵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由南向北行至石家庄市东石环段干桥处时掉头行驶,与后方同向行驶至该处的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重型罐式货车侧翻,小客车仰翻后起火,小客车上包括驾驶人张某在内的三人当场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赵某违法掉头,张某醉酒驾车,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做出后,赵某的亲属不服,认为在该起事故中,张某醉酒驾车并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至少是同等责任,于是委托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建军代理该案,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大队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但一周后,李建军律师接到通知:,,复核终止。

  李建军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已基本上形同虚设。

  他进一步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虽然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但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等4种情形,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他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旦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因为如果受害方不起诉,不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根据有关规定,五个工作日后交警必须放行所扣押车辆。所以,从法理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时,所谓的申请复核权已是形同虚设,其命运不是“不予受理”,便是“终止复核”。

  复核无望,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李律师提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相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一种证据,而非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