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实习途中遇车祸 诉求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09 02:34:15
高速公路上货车追尾相撞发生重大事故,负责送货的两名实习女生遭受严重伤残。6月9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丹、小静(均为化名)各项经济损失分别为891325.72元和213409.43元。
原告小丹、小静系长沙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09年5月到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长沙分公司实习。2009年5月26日,小丹、小静乘坐刘某驾驶的该物流公司所有的中型厢式货车去送货。在常张高速公路某路段行驶时,该车与彭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某及小丹、小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交通事故中刘某负主责。后经鉴定,小丹的伤情构成壹级伤残,小静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小丹和小静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分别为891 325.72元和213 409.43元。
另查明,刘某系该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彭某所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江西某汽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肖某;肖某与该汽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彭某是肖某雇请的驾驶员。
,刘某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应承担60%的责任;彭某在所驾驶车辆前胎爆胎后未及时靠右停车排除故障,而是以低于正常时速继续行驶在行车道上,应承担40%的责任;刘某与彭某均不属于车辆所有人,其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分别由实际车主该物流公司和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与其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与彭某的肇事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实际车主该物流公司与肖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两肇事车辆均投了交强险及部分商业险,因交强险和商业险金额有限,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余下损失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综上,。
原告小丹、小静系长沙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09年5月到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长沙分公司实习。2009年5月26日,小丹、小静乘坐刘某驾驶的该物流公司所有的中型厢式货车去送货。在常张高速公路某路段行驶时,该车与彭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某及小丹、小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交通事故中刘某负主责。后经鉴定,小丹的伤情构成壹级伤残,小静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小丹和小静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分别为891 325.72元和213 409.43元。
另查明,刘某系该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彭某所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江西某汽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肖某;肖某与该汽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彭某是肖某雇请的驾驶员。
,刘某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应承担60%的责任;彭某在所驾驶车辆前胎爆胎后未及时靠右停车排除故障,而是以低于正常时速继续行驶在行车道上,应承担40%的责任;刘某与彭某均不属于车辆所有人,其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分别由实际车主该物流公司和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与其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与彭某的肇事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实际车主该物流公司与肖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两肇事车辆均投了交强险及部分商业险,因交强险和商业险金额有限,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余下损失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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