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经理公车私用肇事 单位担责20%

发布时间:2019-08-30 06:26:15


日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种子公司承担所有赔偿费用的20%。

2005年7月20日10时许,龙胜县种子公司副经理张值勇未经单位同意驾驶本单位的桂H50593号桑塔纳小轿车,搭乘杨亚淑、文进福、刘艳平、蒙杰4人从龙胜县城驶往三门镇方向。11时40分,张值勇驾车行至交(州)古(坪)线8公里加40米右转弯处驶出公路左侧,坠落于8.10米高的河岸,造成驾驶员张值勇、乘车人杨亚淑、文进福三人死亡,刘艳平、蒙杰二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取证,作出(2005)06号《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值勇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张值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杨亚淑、文进福、刘艳平、蒙杰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原告杨光志、,要求被告龙胜县种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合计53373.48元。而种子公司认为,张值勇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驾车去三门玩耍,属个人行为,公司不同意承担杨亚淑的死亡赔偿责任。

,被告种子公司单位职工张值勇因私事擅自驾驶本单位的车外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系个人行为,张值勇应自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龙胜县种子公司对本单位的车辆管理不善,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造成张值勇擅自公车私用,从而导致“7、20”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管理不善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即1067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