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保护的是公共安全

发布时间:2019-12-03 15:37:15


  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醒更多的人遵守法律法规,珍惜生命,爱护生命,尽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主任、九三学社社员邹俭伟认为,对于醉驾不应区分情节是否轻微,国家技术标准已经明确了醉酒的标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就属于醉酒驾车。这一标准以常人对乙醇通常所具有的耐受力程度为依据,即常人达到这一阈值时,通常会出现失去正常识别和判断能力的后果。这意味着只要喝酒达到醉驾的标准,其驾车时潜在的危险已经形成,其情节已经属于严重状态。

  有学者认为,将醉驾入罪与刑法改革潮流相背离。而实际上,醉驾入罪与刑法的舒缓化趋势并不相矛盾。每个社会都有其特定性,同一个社会的不同时期也有其特定性。这个特定性决定了我们需采用刑法手段,来纠治某种特定的普遍愈演愈烈的社会危害行为。就刑法的设置而言,醉酒驾车罪名已经进行了轻刑化的处理,其具体的刑罚被设置为拘役刑并附之以非自由刑的罚金刑,也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

  此外,实践中我们当然对醉酒驾车罪可以不“一刀切”,如果确实存在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情节的,比如醉酒刚刚发动车辆或刚刚驶向道路,自然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至于司法实践所出现的问题,需要出台应有的司法解释给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