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喜宴 喝出市里“第一人”

发布时间:2019-08-05 04:57:15


  5月2日下午台儿庄区交警大队在采集完各项证据之后,正式对刘某某予以刑拘。至此,刘某某成为新法生效后,该市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5月2日16时,台儿庄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称:在泥沟镇刘桥村路段,一摩托车碰撞一电动车,有人受伤。接报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快速到达现场,对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进行有效控制。经询问,得知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系无证驾驶,且身上散发浓烈的酒味。现场勘查结束后,事故处理民警及时对刘某某采集血样。

  酒精检测显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1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在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据称,当日中午刘某某与朋友在泥沟镇喝喜酒,席间喝了半斤白酒一瓶啤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着朋友行驶至泥沟镇刘桥村路段时,摩托车方向失控,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刮碰,造成事故发生。

  目前,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成为我市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