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药氏犯罪案落幕
发布时间:2019-08-16 00:18:15
5月17日发生在东河区的一起因醉驾导致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昨日下午,肇事者贾某某已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据悉,这是我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的醉驾肇事者。
据东河区交管大队副大队长王喜平介绍,目前贾某某被看押在东河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如果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等待他的最少是10年刑期。据介绍,自“醉驾入刑”5月1日实施以来,东河区交管大队已查处了5起醉驾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八”修正案出台以后,交通肇事罪又派生出危险驾驶罪,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危险存在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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