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途径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

发布时间:2019-08-19 06:31:15


S某交通事故索赔案(原创)

——司法途径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08年8月31日,徐某驾车与骑电动车的S某相撞,造成S某伤残八级,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S负次要责任。S某住院期间,徐某共支付S某医药费13万元。

  治疗终结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商谈,S某作了最大让步,同意由徐某一次性赔偿21万元(不包括已付医疗费)即彻底了结,保险公司赔偿由徐某办理,赔偿款归徐某所有。但是,徐某提出要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再支付S某赔偿款,S某担心徐某领取保险赔偿款后不支付给他,找我咨询解决办法。我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直接向保险公司和徐某索赔,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肯定大于21万元。

  2011年9月13日,原告S某委托沈英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赔偿各项损失393868元(不含徐某已付医疗费),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原告起诉后,被告保险公司通过其法律顾问与沈英华律师联系,同意依法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要求原告放弃对徐某的其他诉求,因为徐某是他们的大客户。原告考虑到自己的目的已基本达到同意调解,调解书,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款122000元、三责险赔偿款127500元(三责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合计249500,原告则按保险公司要求撤销了对徐某的诉讼。

  至此,原告不仅规避了保险理赔款被徐某挪用或私吞的风险,而且比与徐某私下调解多得赔偿款39500元,减去起诉相关费用,实际多得赔偿款25000余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证明司法途径是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