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实施 交强险经营迎来新考验
发布时间:2019-08-12 00:28:15
核心提示: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据了解,《解释》共有29个条文,涉及了主体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这是我国首次通过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原则,,其核心都是进一步突出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对记者表示。
首次明晰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关系
由于保险制度的介入,相较于其他侵权案件来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本次出台的《解释》首次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实体上的处理顺序进行了明晰,即在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之后,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微博]指出,保险市场一直就是按上述赔偿顺序在操作,之所以要用司法解释来明晰,就是因为各地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将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混合的情况,造成赔偿责任不清,容易导致纠纷。
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交强险的功能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曾引起过激烈讨论。在听取各方不同意见的基础上,《解释》所采纳的基本原则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相应地,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包括分项限额)予以赔偿。
与交强险相对应,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功能上,该保险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与交强险不能等同视之。同时,我国的商业三者险是以交强险赔偿之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因此,商业三者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必须以《保险法》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为基本的裁判依据。
应当说,《解释》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区分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的功能,划分了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的范围,具有统一裁判依据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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