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23 07:51:15
核心内容:《交通运输;营运性船舶和营运性船舶驾驶员出现特定情况的,也将被列入名单。
,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
《规定》明确,、、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含船长)的名单。
针对水路运输,《规定》显示,,即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营运性船舶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被列入名单: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等等。
营运性船舶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被列入名单: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非法更改船舶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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