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以上拒交或逃交高速收费将公布

发布时间:2021-04-16 19:31:15


  核心内容: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于拒交、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要求其补交通行费。

  高速公路不能出示通行凭证按最远距离计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提前公示、高速路上不得兜售商品……2013年12月3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将向社会公布

  为了逃避高速收费,个别司机在通行凭证上动起歪脑筋,损坏、调换或者无法出示通行凭证,有的司机甚至在高速路上逆行。《条例》规定,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驾驶人应当按照从驶出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于拒交、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要求其补交通行费,对拒不补交并造成收费通道拥堵的;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其补交通行费前有权拒绝其通行。

  高速公路上不得兜售商品

  个别社会人员在公路用地、应急通道兜售商品,穿行高速公路,给运营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同时,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禁止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禁止设置障碍、放养牲畜;除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装卸货物,以及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违反规定者,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养护作业提前5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