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4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9-08-31 03:43:15
核心内容: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7章51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大城市应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颁布,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办法》共7章51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大城市应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办法》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运营准入、服务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提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应依法享受免征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办法》指出,用于公共交通的城市轮渡的管理同样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共交通跨城市运营的,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交通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空白。
城市建设,公交先行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昨日,就《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他表示,《办法》的出台既顺应了百姓期待,也顺应了城市发展的规律,解读起来至少有以下几大亮点。
凸现公交优先发展
《办法》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车辆装备、路权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设计,提出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其中,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强化公交配套设施建设
《办法》规定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和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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