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驾超标电动车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20-04-29 01:41:15
核心提示:五十六岁王女士跟家人吵架后喝了啤酒,然后驾驶一辆两轮无牌照电动车上路,还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王女士和小轿车车主发生争执。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
56岁的王女士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出事,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遂被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昨日上午,,,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案情
醉酒驾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被诉
今年6月24日,56岁的王女士和家人吵架后喝了两瓶啤酒,随后驾驶一辆两轮无牌照电动车上路。在房山区良坨路上,醉酒的王女士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继而与轿车车主发生争执。
交警赶到现场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女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7.4mg/100ml,属于醉酒。而其驾驶的电动车,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属于摩托车。因此,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拘后,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女士提起公诉。
王女士表示自己压根没想到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想到自己会因此被诉上法庭。
,王女士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判决王女士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释法
超标电动自行车
按机动车量刑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就何种电动车算作机动车做出规定,法官表示,本案中,认定王女士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依据是司法鉴定。
法官介绍,我国现行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是1999年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了电动车的判断标准,即“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王女士的“电动车”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事故电动车重量为88.2kg,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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