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2 06:14:15
这属于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李某为逃避追查而撞死,原告认为与二机关的追赶行为有关。但这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由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途径解决。
本案二机关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对行政相对方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王某欲获得赔偿,应首先向实施追查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如果该机关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原告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而民事赔偿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行为和合同引起的损害,而非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的损害。
目前,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明文规范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追击行为,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驾车追赶逃跑的受检查者,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一般认为此种追查行为是职权的一部分,是否实施和以何种方式实施由执法人员自行决定。因此,稽查人员对李某的追查行为,目前并不违反任何法律,《国家赔偿法》中所列举的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侵害的行政违法行为中也不包括追查行为所致损害。相反,:“原告之夫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理应主动停车接受路检,而其为规避被告征稽所检查驾车而逃,导致车毁人亡的后果,责任理应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
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侵害的,应通过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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