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起算
发布时间:2019-08-11 22:25:15
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据此,一般认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六条指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是,对未约定履行期限,且履行期限不能明确的合同,除了债权人催告以及债权人第一次催告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两种情况外,实践中至少还存在以下四种典型情形:
第一,债权人长期不进行催告,且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债务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反推之,债权人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要求履行。根据私法自治原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应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决定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对当事人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之意思表示应予以必要的尊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在此情形下,也根本无从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时效起算点。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认定为诉讼时效未起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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