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垫付费增加救助额

发布时间:2019-08-22 02:16:15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该征求意见建议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拟由最高4万元增至20万元,一次性困难救助拟由1万元增至5万元或10万元。

  备受关注的机场车祸事故,由于交强险不够赔付,赔偿缺口非常大,安抚救济金额估计超过1000万元。这也说明交通事故赔偿缺口问题需要适当的解决机制。昨起征求意见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就建议,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拟由最高4万元增至20万元,一次性困难救助拟由1万元增至5万元或10万元。

  增加救助额简化申请条件

  于2008年实施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即将修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委办草拟了救助办法草案代拟稿,,时间截至4月18日。

  原办法“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被修订为“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但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且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费用应当经市卫生部门审核后,,可分期结算自抢救之日起一年内已发生的抢救费用。

  原办法“一次性困难救助不超过1万元”的规定,也被修订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10万元,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5万元。”且修订稿还规定,确需超出标准的,。

  提高救助额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部分省市区的规定,提高救助数额,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用于抢救受害人的资金缺口。”基金管委会认为,此举可以减少受害人因伤致残、死亡,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修订稿还简化了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条件。修订稿提到,“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确需救助的,。”而原办法对此种情况的救助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要求受害者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基金管委会认为,适当降低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能进一步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

  电动自行车事故拟纳入救助

  此外,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有时后果并不亚于机动车事故,因此修订稿建议将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纳入救助范围,应当予以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