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省份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18 04:59:15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系统公布的申请情况显示,全年6万个新能源车指标已全部被抢完。新能源汽车正逐渐普及,记者梳理发现,10余省份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数量不足等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充电设施——
多地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充电停车位不少于10%
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称,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为解决这一问题,河北、福建等多地在文件中对住宅区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充电设施的配置提出要求。
记者梳理发现,河北、福建、广东、重庆等地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
有关“大型公共建筑具有充电设施停车位的比例”,山东、海南要求更高,分别分15%和20%。
通行便利——
天津规定新能源汽车不受尾号限行措施限制
记者注意到,天津、山西等地出台文件,为新能源汽车出行提供便利。
天津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限制。
山西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减半征收高速路通行费。
上海七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并提出,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推广应用——
2018年海南公共机构新增车辆100%选用新能源汽车
多地计划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并提出了具体比例。
海南要求,2016-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80%、9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
山东提出,2014-2016年,青岛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不仅在公共服务领域,甘肃对全省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推广数量也提出了要求。2016-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分年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财政补贴——
北京、上海等地设补助总额上限
北京、上海、海南等地对新能源汽车实行补贴,同时设定了补助总额的上限。
北京、海南规定,针对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上海、甘肃在文件中提出,国家和本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河北省则把机关公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校车、出租车等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原标题:减高速费、不限行多地出台政策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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