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丢失,卡债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30 20:09:15
信用卡丢失,卡债由谁来承担?
当信用卡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支付工具时,他的方便与快捷是不可否认的,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其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另一面。信用卡是方便快捷,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与此同时,因其易丢失及管理不变的特性造成了一些烦恼,特别是当不需使用密码便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丢失后,被人盗刷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赔偿责任?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这样一种情况。
2009年12月份,原告曹某在某地消费后准备付账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包括在被告某银行处申领的三张借记卡和有一张无需密码即可消费的信用卡(贷记卡)一并丢失。原告立即报警,当天下午其手机收到丢失的信用卡被消费24元的短信,收到此短信后原告立即拨打被告某银行的普通客服电话要求挂失,在拨打电话的过程中,原告的信用卡又在某珠宝店被盗刷5000元,原告损失共计5024元。原告认为第二笔被盗刷的5000元是由于被告某银行的客服人员指示不当没有帮助原告及时挂失造成的,因此起诉。
,原告于2007年1月份申领涉案信用卡,该信用卡在消费时不需要密码便可进行交易,但必须签署与信用卡背面所留印鉴一致的原告签名。在银行向原告发放的信用卡使用手册中,明确了该种类信用卡的专用挂失电话号码。本案中原告发现涉案信用卡丢失后首先报警,并在收到信用卡第一次被盗刷的信息之后拨打了被告某银行的普通客服电话要求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由于原告拨打的普通客服电话服务内容仅包含借记卡、准贷记卡的挂失,并不含涉案信用卡的挂失,而银行工作人员又查询到了被告有三张借记卡,故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提醒了原告若挂失涉案信用卡需拨打另一个电话,并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其他三张借记卡办理了挂失手续。在上述通话过程中,涉案信用卡再次被盗刷,并造成了5000元的损失。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损失是否源于被告银行客服人员指示不当,银行是否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在发放给原告的信用卡使用手册中,明确了该种类信用卡的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原告在信用卡丢失后并没有及时拨打正确的银行专用挂失电话号码申请挂失,而是在收到信用卡被盗刷24元的短信后才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涉案信用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被告银行客服人员在原告拨打电话要求挂失时又对其应当拨打的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再次进行了提示,此时原告并未选择立即拨打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对涉案信用卡进行挂失,而是同意被告继续为其办理了其他三张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因此本案中,被告的指示并无不当,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原告的损失并不是因为被告的指示不当造成的,银行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并没有简单的对该案予以判决,而是耐心的向原告进行了相关法律关系方面的释明。使原告认清了该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建议原告通过向履行审查义务存在瑕疵的某珠宝商店索赔的方式主张权利。当事人在认真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后,主动提出撤诉。该案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信用卡最好设置密码,并将信用卡使用手册中所告知的专用挂失电话号码牢记。如果是未设置密码的信用卡被盗或丢失,应该首先要向银行申请挂失,然后报警。如果拨打了错误的电话,不要纠缠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而应及时问明相关的挂失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挂失,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以此维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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