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份遗嘱判有效 侄女继承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4 04:49:15
引子:广州干部罗中意(化名)身体伤残,感情生活也连遭婚变:与首任妻子经历了一段失败婚姻后,人生第二春也惨遭滑铁卢,1995年因与第二任妻子
离婚后复婚不成,诱发精神障碍伤害前妻被判刑;2001年与小自己26岁的第三任妻子在湖南常德市登记结婚,次年6月突然在湖南湘潭市住处跳楼身亡。
死者生前于1998年8月、2002年1月及同年5月分别立下3份
遗嘱,最后一份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指明其名下所有遗产
遗赠给两侄女,引发恩怨情仇:其前妻女儿状告广州市公证部门违反程序规定,经两审均判决罗翁“精神障碍发病期立遗嘱,公证无效”。两侄女不服,遂提起遗产分配民事诉讼。
日前,这宗遗产纠纷案连经4场官司后终结。
伤残干部:人生路上3次婚变
先后娶了3任妻子的伤残干部罗中意是湖南常德人。
罗的侄女罗晓贤(化名)说:“叔叔1961年腰部遭受工伤(经鉴定为一等伤残),后转业到广州某单位上班。”他与首任妻子的婚姻持续时间不长。“叔叔这辈子没有享受过家庭快乐。”
罗晓贤说,叔叔第二任妻子是经战友介绍相识的,名叫祁雨丰(化名),也在广州工作,他们1981年结婚,次年10月生育了女儿罗丹(化名)。
罗晓贤说,叔叔和第二个婶婶关系不融洽,后来连吃饭都是各付伙食费。1995年6月,罗突然与共同生活了14年的妻子祁雨丰离婚,女儿罗丹随母亲生活。同年12月9日晚,罗到前妻祁雨丰家里要求复婚,遭祁拒绝,一怒之下打人惹祸。
1996年6月20日,
故意杀人罪指控罗中意,因其前妻祁雨丰拒绝其复婚的要求,罗萌发杀人之念,在1995年12月9日当晚,用磨刀石连击在房间床上睡觉的祁的头部。后经法医鉴定,祁因被殴打受轻伤。
在罗伤害祁的刑事诉讼中,:“……罗偶有精神异常,说话颠三倒四,从临床症状分析,符合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最后,
3年,
缓刑4年。
第一份遗嘱:女儿不认亲生父亲
发生伤害祁雨丰事件后,1995年12月16日,罗中意被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忧郁症。
1998年8月3日,罗中意在广州住所写下第一份遗嘱。“罗丹是我的亲生女儿,是我用一生的血汗钱哺养她成人。”
“我忍受伤残的巨大痛苦教养抚育她,我亲自教会她走路、做操、跳舞、刷牙、吃饭、上学、骑车等等。在祁雨丰以‘复婚’骗取我几万钱财的当晚,罗丹与祁雨丰争分保管我的钱财,撒娇斗气,不冲凉不睡觉。”
“罗丹听从她妈及祁家兄弟的污蔑,不认我这个亲生父亲。我对她的爱所付的一生重大心血白费了。”遗嘱最后指出,罗丹不能享受家属的有关一切待遇。“此遗书在伤病情允许时,还会有补充继续写。”
第二份遗嘱:第三任妻子不能继承财产
广州中院查明,罗中意因长期腰椎伤残及其他多种疾病,生活上一直由侄女罗晓贤与其妹妹罗晓慧(化名)照顾,并一起在广州越秀区应元路某房居住。
罗晓贤表示,叔叔被判刑后,内心忧郁,更加心灰意冷,曾两次在家中开煤气或吞安眠药自杀,每次都因为她凑巧回家,把叔叔救回来了。
2001年8月20日,为了不再拖累罗晓贤、罗晓慧两侄女,罗中意经人介绍,在湖南常德市与小他26岁的徐妙禾(化名)登记结婚。罗晓慧向记者表示,其实叔叔的第三春并不如意。
2002年1月22日,罗在广州写下第二份遗嘱:“如遇不幸,我的财产不能给女儿罗丹和现在与我再婚的徐妙禾。此人与我结婚,目的只是搞钱财。”
“我们都是再婚,她和我结婚(只是办了结婚证)没知会亲友。她品德极差,没良心,又懒,我与她法定的
夫妻关系至今才8个月,今后也长久不了,我的财产一分一厘不能给她。”最后称,“我已电告我侄女继承、处理我如不幸后的财产。”
罗晓慧说,2002年5月31日,叔叔随她去了湖南湘潭婆婆家,准备再回常德老家去,可到了湘潭,叔叔就因高血压住进当地医院,情绪低落,觉得自己拖累了侄女。可没想到,6月5日叔叔出院后趁人不注意,跳楼自杀了。
第三份遗嘱:财产遗赠两侄女
据了解,罗中意死前两个星期曾立下第三份遗嘱。2002年5月20日,在两侄女陪同下,罗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表示他过世后将属于他所有的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股票等遗赠给罗晓贤、罗晓慧,公证部门当日作出公证书。
2002年11月,,状告广州市公证处,。
。同年3月20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罗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立遗嘱时处于发病期,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像罗某这样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申办公证,广州市公证处没有查明罗某身患精神病的事实,违反了法定程序作出的这份遗嘱公证书应予撤销。
被告广州市公证处没有上诉,但案中第三人罗晓贤姐妹向广州中院上诉,并提出对叔叔精神状况重新鉴定的请求。,,。
遗产分配:4场官司侄女是赢家
罗晓贤说,叔叔残废大半生,1985年要动腰椎手术,姐妹俩先后从常德来到广州,主要是服侍叔叔,全靠姐妹俩在身边照顾他直到去世。
2003年9月3日,两姐妹将堂妹罗丹、婶婶徐妙禾作为被告,把罗丹母亲祁雨丰作为第三人,,要求确认叔叔罗中意两份
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有效。
,公证遗嘱是罗中意精神障碍发病期间所立,应视为无效;而罗1998年8月3日的自书材料,内容并无提及财产处分问题;而2002年1月22日的自书材料,并无明确指出受遗赠人及具体财产处分的内容,不符合遗嘱构成要件,不具有遗嘱效力。
,罗中意遗产按
法定继承分割处理,罗丹、徐妙禾是罗中意的法定继承人,而两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对罗中意抚养较多,则可适当分得财产。
罗晓贤、罗晓慧不服,随后向广州中院上诉。
,罗生前虽患有忧郁症,但根据法医鉴定,其病发多因受情绪激惹下发生,且病发时间短,只是在2002年5月后病情加重,不能以一个时间段的鉴定推定其以往的民事行为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罗在1998年和2002年立下的两份自书遗嘱有效,意思前后表达流畅,且处分财产涵盖明确,支持罗晓贤、罗晓慧要求按自书遗嘱继承。
日前,广州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罗遗下的广州应元路房屋、某证券公司股票和3笔活期存款和地铁补偿款归罗晓贤和罗晓慧继承,各占1/2。(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