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承20万,六兄妹告倒证券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11 15:11:15
遗产打官司,但凡发生在家庭成员或亲属之间。为争遗产,却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较罕见,平均年龄均超过六十周岁的6名第二顺序继承人,诉称去世的胞妹阿英(化名)在证券公司存有20万元,为继承该笔遗产,。、存管、结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该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将20万元归还上述6名继承人继承。
一、20万元遗产的形成
该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系2009年8月因同城迁址,,更名为现名。2007年5月24日,本案被继承人阿英曾将20万元现款,存入该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处,由该券商出具了盖有上海营业部印章的收款凭证。2007年12月20日,生前未婚亦无子女的阿英去世,现6名原告均系阿英的亲兄弟姐妹。而6名原告及阿英的父母亲,均早于阿英去世20多年至30多年前。
2007年12月20日,阿英在去世前签署了个人财产处分遗嘱,“我患病已久,在患病期间蒙三姐悉心照料,为避免几个兄姐对我的一些积蓄处分上发生矛盾,作如下决定:一、对我的一些积蓄(钱、物)全部由三姐**处理,其他兄姐不得干涉;二、;三、一套红木家具出售后由六个兄姐平均分配。”阿英居所地居委会代表,亦予以见证了该遗嘱。
二、收款凭证有力证明
2010年6月1日,6名兄妹签订了遗产分析协议书,就阿英在该证券公司处的20万元分割达成了协议。其中3人各得3万、1人得2万、1人得4万、阿英三姐得5万。后6兄妹向该证券公司交涉要求归还阿英的现金20万元,但未获得证券公司的允许而遭到拒绝。
2010年4月上旬,6名兄妹起诉,认为本案原告均系胞妹阿英遗产法律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在起诉中除了提供该证券公司同城迁址的批复和阿英、父母亲已死亡的户籍资料,更主要的是出具了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收款凭证,来证明阿英生前曾将20万元存入该营业部。
法庭上,该证券公司辩称阿英没有在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过户、存款账号,财务账册中也没有阿英存入20万元的记录,认为该款是案外人个人收受。涉案证券公司的收款凭证,要以鉴定结论为准。
三、第二顺序继承人胜诉
经证券公司申请,,结论为与证券公司提供其他盖有营业部的样本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名下财产作出的处分,它反映的是财产所有权人,对私有财产处置的遗愿。从本案来说,收款凭证是钱款收付的依据,证券公司出具了加盖印章的收款凭证,即为收到过阿英20万元的款项,证券公司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而阿英生前签署个人财产处分的遗嘱,是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遗嘱第一条涉及她个人积蓄(钱、物)的处分不够明确,不具有遗嘱的效力,阿英的该部分遗产应由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依法继承。考虑到阿英生前无配偶且无子女,父母亲均先于她死亡,本案6名原告均系法律意义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阿英遗产的权利,现6名原告已就去世的阿英遗产协商一致,。
一、20万元遗产的形成
该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系2009年8月因同城迁址,,更名为现名。2007年5月24日,本案被继承人阿英曾将20万元现款,存入该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处,由该券商出具了盖有上海营业部印章的收款凭证。2007年12月20日,生前未婚亦无子女的阿英去世,现6名原告均系阿英的亲兄弟姐妹。而6名原告及阿英的父母亲,均早于阿英去世20多年至30多年前。
2007年12月20日,阿英在去世前签署了个人财产处分遗嘱,“我患病已久,在患病期间蒙三姐悉心照料,为避免几个兄姐对我的一些积蓄处分上发生矛盾,作如下决定:一、对我的一些积蓄(钱、物)全部由三姐**处理,其他兄姐不得干涉;二、;三、一套红木家具出售后由六个兄姐平均分配。”阿英居所地居委会代表,亦予以见证了该遗嘱。
二、收款凭证有力证明
2010年6月1日,6名兄妹签订了遗产分析协议书,就阿英在该证券公司处的20万元分割达成了协议。其中3人各得3万、1人得2万、1人得4万、阿英三姐得5万。后6兄妹向该证券公司交涉要求归还阿英的现金20万元,但未获得证券公司的允许而遭到拒绝。
2010年4月上旬,6名兄妹起诉,认为本案原告均系胞妹阿英遗产法律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在起诉中除了提供该证券公司同城迁址的批复和阿英、父母亲已死亡的户籍资料,更主要的是出具了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收款凭证,来证明阿英生前曾将20万元存入该营业部。
法庭上,该证券公司辩称阿英没有在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过户、存款账号,财务账册中也没有阿英存入20万元的记录,认为该款是案外人个人收受。涉案证券公司的收款凭证,要以鉴定结论为准。
三、第二顺序继承人胜诉
经证券公司申请,,结论为与证券公司提供其他盖有营业部的样本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名下财产作出的处分,它反映的是财产所有权人,对私有财产处置的遗愿。从本案来说,收款凭证是钱款收付的依据,证券公司出具了加盖印章的收款凭证,即为收到过阿英20万元的款项,证券公司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而阿英生前签署个人财产处分的遗嘱,是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遗嘱第一条涉及她个人积蓄(钱、物)的处分不够明确,不具有遗嘱的效力,阿英的该部分遗产应由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依法继承。考虑到阿英生前无配偶且无子女,父母亲均先于她死亡,本案6名原告均系法律意义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阿英遗产的权利,现6名原告已就去世的阿英遗产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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