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先于母亲去世两处房产何人继承
发布时间:2019-08-10 17:07:15
我亲戚王老伯王老太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早年离婚,。孙女现在在外地求学,每次放假都回王老伯家住一段时间;大儿子、小儿子、小儿媳和孙子跟王老伯王老太住在一起。家里平时开销是王老伯和王老太的退休工资,小儿子没有固定工作,偶尔做些小生意给家里买点东西,小儿媳不工作、无任何收入。近年,两个儿子和王老太不幸相继去世,均无遗产。两个儿子先于王老太去世,小儿媳在王老太患病时开始外出工作,并在医院照顾到王老太临终。现王老伯名下有两处房产,现在居住的房子户口上只有王老伯一人。王老伯父母已不在世,另有哥哥姐姐各一。若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该两处房产如何分配? --沈女士
【解答】
《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老伯的房屋若是产权房,产权人登记在王老伯名下,且是婚后取得的,则属于王老伯与王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其中一半应属王老太所有,可以作为王老太的遗产进行继承。王老太的法定顺序继承人为配偶 (王老伯)、子女 (大儿子和小儿子)和父母。而王老太的两个儿子因先于被继承人王老太过世,那么王老太的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子女均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王老太的小儿媳若对其婆婆 (王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的遗产。
【解答】
《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老伯的房屋若是产权房,产权人登记在王老伯名下,且是婚后取得的,则属于王老伯与王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其中一半应属王老太所有,可以作为王老太的遗产进行继承。王老太的法定顺序继承人为配偶 (王老伯)、子女 (大儿子和小儿子)和父母。而王老太的两个儿子因先于被继承人王老太过世,那么王老太的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子女均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王老太的小儿媳若对其婆婆 (王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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