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06 11:00:15
【摘要】案例:美国公民派克最近在中国南京去世,它的儿子想继承派克在中国遗留的一笔遗产,但是他不知道应该由谁管辖该案,他想问一下,涉外继承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涉外案件和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结果的
案例:美国公民派克最近在中国南京去世,它的儿子想继承派克在中国遗留的一笔遗产,但是他不知道应该由谁管辖该案,他想问一下,涉外继承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涉外案件和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结果的重大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从保护本国当事人或者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利益出发,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时,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标志: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依据、遗产所在的地点。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即:外国人死亡后在我国境内留有遗产的,;华侨在国内国外留有遗产的,,外国有死亡后在外国留有遗产或华侨死亡后只在国外留有遗产的,。死者在我国境内的继承人,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继承的公证手续后,再向有关外国主管机关申请公证。所以,如果派克的遗产是在我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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