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05 08:31:15
我国侵权责任法继受了外国法某些特色部分,既有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也有外国立法经验的借鉴,不仅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我国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时的立法指导思想,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立法背景以法国民法为主,由于我国受德国法渊源的影响,我国侵权责任法以采纳德国立法例为主,理论构成则受日本法影响。本章节简要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框架,期望通过比较有助于认识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历史基础,阐释其中的争议并了解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社会发展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大陆法系
1、罗马法
古罗马法最古老的成文法是十二铜表法,在原始社会中,对于侵权行为,最直接也最暴力的反击行为便是复仇,从主观意识上获得满足,不注重客观层面的补偿。这样长久下来,不利于集体利益,于是罚金制度逐渐替代复仇方式。十二铜表法采用个别举例的方式进行对侵权行为的维护。可以看出,十二铜表法的重要性对古罗马法整个历史发展历程来说是无可厚非的,而比十二铜表法的重要性稍微低一点的就是lexAquilia(亚奎利亚法),提出了iniuria的概念:不具正当防卫或法所容许自助行为等的违法阻却事由。首先确立了过错侵权责任原则,认为过失加害行为亦构成侵权,也由直接侵害扩大到间接侵害。
2、法国民法
在19世纪,法国民法的侵权责任体系建立在一个概括、抽象的一般原则之上,仅规定一元性的责任根据。可分自己行为责任、非自己行为责任、无过失责任三种情况。对于自己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可由被害人受损害、所受损害可归责法国民法第1382条所称的Faute或第1383条所称的懈怠或疏忽、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组成,即所谓的三要件说。非自己行为责任相当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由于法国民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法国学者一般认定为推定过失。无过失责任的创设是法国民法上的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常见的是产品责任,被害人无需证明产品所有的过失亦可获得损害赔偿。
3、德国民法
德国民法的立法例采折衷主义,创设了三个基本侵权类型,另外特别创设的特殊不法行为的条款,如共同侵权行为、监护人责任等。其次,德国民法的侵权责任法采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则采用特殊立法,但是由于危险责任的范围过于庞大,内容杂乱,很难兼顾所有的危险事故发生,,即与一般侵权责任原则并立,共同构成双轨二元责任体系。德国民法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加害行为、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考虑我国民法理论继受德国民法,我国侵权责任法主张四要件说,少数学者主张三要件说。
4、日本法
日本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加害人故意或过失行为、违法侵害他人权利、发生损害事实、责任能力,揭示过失责任主义原则。其重点发展权利侵害和违法性,用以扩大所保护的客体,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日本民法采过失推定责任原则。
(二)英美法系
1、英国法
英国最早的侵权行为必须是通过直接、暴力产生的行为,才可以获得救济,若侵害行为是间接或者非暴力产生的,则不构成侵权,后为弥补这点,创设了“Trespassonthecase”的侵权行为类型。到19世纪,Negligence逐渐发展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该种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即注意义务、义务的违反、损害,其中以注意义务为关键。英国侵权责任法采过失责任原则,各类侵权行为的不同主观归责事由以恶意为要件,而对于特殊侵权责任而言,则采严格责任。英国侵权责任法发展至今,其弹性的适应力不断地位侵权责任法进行补充与修正,调和社会发生的各类侵权案件,应付新时代的社会需求。
2、美国法
美国侵权行为法创设了若干重要制度,其存在的规则或理论彰显其特色,是侵权行为法重要制度运作的基础,包括了法律积极主义、陪审制度、转为人身伤害原告组成的律师团体等。我国在借鉴运用时需注意美国侵权行为法上所具有的特殊的美国经验。
综合各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发展来看,我国倾向于大陆法系,但同时也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为自身的发展查缺补漏。我国在吸收外国立法经验时,也兼顾着国家的法律政策,所表现出来的方法依政策取向而定,研究的价值内容也会不断更正与补充。
(责编:白芷)
最新资讯
-
08-29 0
-
08-07 0
-
08-06 0
-
08-07 0
-
08-15 0
-
12-0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