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和离婚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重婚是否会导致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20-02-25 14:22:15


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和离婚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重婚是否会导致婚姻无效?

  【问题提示】

  1、什么是无效婚姻?
  2、什么是重婚?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是什么?
  3、哪些亲属关系禁止结婚?
  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5、谁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6、18岁成年后可以登记结婚吗?结婚时未到年龄就一定是无效婚姻了吗?
  7、无效婚姻和离婚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案例1】重婚是否会导致婚姻无效?

  田芳与程远是单位同事,1998年两人调到同一部门工作。相互接触中双方了解到,程远的妻子在河南老家,田芳的丈夫在乌鲁木齐市工作,因此两人下班后经常一起外出吃饭,久而久之双方互生情愫,发生了婚外恋情。后来,田芳通过诉讼与丈夫离了婚,程远回家去与妻子离婚,不料遭到强烈拒绝,只得回来向田芳谎称已与妻子离婚,同时向邻居和同事等多人宣传自己离婚的事情。田芳误以为程远确实已与妻子离婚,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与程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期间,两人还以夫妻名义在家宴请单位领导。后来在田芳的再三催促下,程远干脆通过熟人到河南老家的乡政府民政部门开了张假的离婚证明,与田芳去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之后,程远的妻子从河南写信给程远的单位,向程远索要扶养费,程远与其妻并未离婚的事情才东窗事发。消息传到了田芳那里,田芳得知程远没有离婚的事实后,感觉非常受伤,即与程远发生纠纷,并与程远分居

  一气之下,,要求确认与程远的婚姻无效,并指控程远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程远辩称正在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事实上也早已分居。因此仅仅是补办手续的问题,不构成重婚罪。

,程远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田芳和程远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案例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

  叶强和徐芬是一对表兄妹,叶强的母亲与徐芬的父亲是亲兄妹。1974年12月,叶强和徐芬迫于家庭压力,经双方家长撮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登记结婚登记。婚后,叶强和徐芬生育了四个子女,现在已经都成年了,四个子女都因为家族的遗传病身体都有残疾,有些智力也存在障碍。由于缺乏夫妻感情,叶强和徐芬经常吵架,经常发生夫妻打架的纠纷。结婚30多年之后,,。

,叶强和徐芬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达30多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关系无效。

  叶强和徐芬是嫡表兄妹,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双方缔结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因此,。

  【案例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导致婚姻无效

  刘强年轻时患有精神分裂症,50多岁时还没结婚。一直到1997年,在一位热心人的帮助下,与郊县一位姑娘王红相识,王红对刘强病情毫不知情,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在1999年还生下了一个健康活波的女儿。2002年,刘强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王红看到刘强的病历本才如梦初醒,。

,原、被告的婚姻,虽系经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缔结,但因被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精神病,婚后至今又未治愈,因而是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案例4】不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

  吴杰(男)与李丽(女)是同村村民,1996年4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来来往甚密,建立了恋爱关系。当时两个人年龄都很小,都不满16周岁,1998年5月,吴杰去海南一家工厂打工,两人通过书信互相表达思念之情。不久,吴杰因工作出色,被提拔为副厂长。工作中,吴杰认识了同乡刘芬,交往中产生了感情。但是,吴杰感觉到这样做对李丽是不公平的,这使吴杰陷入了两难的境地。1999年10月,吴杰之父在其年龄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吴杰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当时19岁的吴杰与李丽随即登记结婚,成了一对让人羡慕的金童玉女。2000年11月,他们生了一个活泼健康的男孩。婚后,吴杰继续保持与刘芬的暧昧关系,直至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经过了一段时间,吴杰觉得与李丽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了,2001年5月,。当时吴杰实际年龄还不到22周岁,同年7月,,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宣告吴杰与李丽之间的婚姻无效。

  【案例分析】

  问题1:什么是无效婚姻?

  分析: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该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问题2:什么是重婚?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是什么?

  分析: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即存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另外一个婚姻关系。

  重婚分为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形式:法律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第二次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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