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才能认定有效?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8-27 20:21:15


  【问题提示】

  结婚要经历多长时间,一方的婚前财产才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才能认定有效?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

  冯伟与魏晓桦都是喜欢上网交友的年轻人,他们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通过网络相识,并成了无话不说的网友,继而开始了网恋,几个月后,两个虚拟世界的恋人终于见面了,奇妙的是,他们并没有像一般的网友那样“见光死”,而是一见钟情,在现实生活中确立了恋爱关系。很快,两个网络恋人就走向了真实世界的婚姻殿堂,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但是,前卫的准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为了省去以后财产上的麻烦以及可能出现的离婚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书面“协议”一份,对双方结婚后的财产和离婚问题作出了约定,约定内容为:(1)冯伟、魏晓桦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并相恋,魏晓桦同意与冯伟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应保证互敬互让。(2)魏晓桦有电器若干、家具若干,可以用于冯伟、魏晓桦共同生活)(3)冯伟在婚前购买有三居室房屋A作为婚房,并且已经交纳了房款首付56万元人民币,但是未付款47万元房屋抵押货款应由冯伟、魏晓桦两人在婚后共同负责偿还,房屋由二人在婚后共同居住使用。(4)冯伟每月收入8000元应用于共同生活,由魏晓桦负责统一管理支配,魏晓桦每月应留给冯伟必要的活动经费,数额保持在冯伟工资的20%。(5)冯伟、魏晓桦二人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6)如果冯伟向魏晓桦提出离婚,要做到承诺的以下事项:①婚前所购房屋归魏晓桦所有,在离婚后冯伟仍须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付的购房货款;②婚前所有电器、家具归魏晓桦所有;③在离婚后冯伟每月仍应付魏晓桦生活费用,每月应支付的数额为冯伟工资的70%;④在离婚时应一次性给付魏晓桦赔偿金2万元。(7)如果魏晓桦提出离婚,魏晓桦要承诺做到如下事项:①魏晓桦应向冯伟出具书面道歉一份;②魏晓桦应无条件搬出双方居住房屋,房屋仍归冯伟所有,购房未付货款由冯伟独自负责偿还;③魏晓桦无权得到经济补偿金;④即使魏晓桦提出离婚,冯伟仍旧应给付魏晓桦家具、电器折价款35,000元。

  婚后不久,这对闪电结婚的网络情侣却很快发现现实生活和网络世界的不同,二人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终日争吵不休。仅仅一年后,他们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冯伟无奈起诉,主张双方在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要求与魏晓桦离婚,并主张双方在婚前达成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违背了自己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应撤销,并且不同意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

  魏晓桦则认为:其与冯伟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婚前达成的“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没有强迫过冯伟签下协议,都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这是一起比较罕见的离婚案件,两人是通过网络认识,婚前还有比较详细的“未雨绸缪”的协议,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冯伟要求离婚,魏晓桦也同意,双方的争议都在财产分割上。,二人因为按照婚前的协议生活,实行了夫妻分别财产制,所以在婚后其实无实质上的共同财产,婚前所购置的家具及电器为婚前财产,婚前所购房屋为婚前财产。在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应按“协议”约定,家具、电器归魏晓桦所有,所购房屋的产权应过户给魏晓桦,冯伟按“协议”负责偿还未付购房款,承诺离婚后每月工资的70%归魏晓桦所有,应按期按照约定支付给魏晓桦。关于赔偿金,冯伟也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给魏晓桦。

  一审判决后,冯伟不服,。:双方“协议”中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故冯伟在向魏晓桦提出离婚时,婚前的家具及电器是魏晓桦的婚前财产,自然应归魏晓桦所有;冯伟自愿在离婚时支付给魏晓桦补偿金2万元,也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冯伟承诺其婚前购买的房屋归魏晓桦所有,意思表示真实,应当按照协议归魏晓桦所有;双方关于由冯伟负担房屋未付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房屋期待利益转移给魏晓桦后,相应的付款义务一并转移,由魏晓桦负责偿还未付的购房贷款,在魏晓桦将全部未付购房款偿还后,冯伟、魏晓桦之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关于离婚后所负有的将其工资中的70%给付魏晓桦方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应撤销。

  【案例分析】

  问题1:结婚要经历多长时间,一方的婚前财产才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婚姻法没修改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曾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有双方共同使用的房屋、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的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据此,1993年关于8年财产转化的规定失效。

  按照《婚姻法》,男女结合之后,并不必然导致所有财产也一并结合,恰恰相反的是,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双方婚前的财产并不因为婚姻而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也就是说,婚前的财产,“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以前的婚姻立法根据婚姻关系的时间长短和财产的价值大小来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差别对待,但是现在的婚姻法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无论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都将夫妻婚前的财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外。

  《婚姻法》的另一个创举就是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也就是说,不但婚前的财产可以各自归各自,结婚之后,双方财产也可以由自己说了算,夫妻双方对于婚后怎么处理财产可以进行协商,可以是彻底的“AA制”,当然也可以部分“AA制”,只要双方对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法律不会过多的干预,也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这样的财产制度给了夫妻双方非常大的自由空间。当然,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法律还是规定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那么婚前的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而婚后的财产就会根据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而成为共同财产,这种带有很强身份性的财产我们称为“共同共有”,没有份额的区别,通俗的说,也就是“不分你我”。

  问题2: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才能认定有效?

  分析:《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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