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的可以合并审理
发布时间:2019-08-14 15:12:15
被申请人熊权的母亲朱玉与申请人陈珍的母亲朱秀系姐妹,因此熊权与陈珍作为表姐弟自幼相识。1981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父母决定采取“换亲”的方式准备将熊权的妹妹嫁给陈珍的哥哥,同时将陈珍嫁给熊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熊权的妹妹并未嫁给陈珍的哥哥。这一年,申请人陈珍却在双方父母的操纵下,强行嫁给了被申请人熊权。无效婚姻关系,另外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四万五千元存款请求依法分割。
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除了请求依法解除两人之间的无效婚姻关系外,还请求依法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四万五千元存款。宣告婚姻无效与处理财产问题是否可以一并审理,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个类型的案件不宜合并审理。,涉及财产分割以及和子女抚养纠纷等情况时,实际涉及到的是两个诉,一个是无效婚姻关系的确认之诉,一个是财产分割之诉。宣告无效婚姻应当适用的是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而财产分割之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程序不同在合并审理时会带来许多不便,有的时候根本不能融合。另外,这两个诉相对独立,将两个诉分开审理,身份关系可以得到即时的确认,也就不影响当事人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类型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合并审理的利大于合并审理的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诉的合并是指将各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审理。诉的合并与分离原则取决于两点,一是取决于不同法律关系之间是否有牵连,或者是什么样的牵连;审判,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申请人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请求一并处理共同存款,两者的牵连非常明显,即这个无效的婚姻关系是连接点。,有利于查清财产的来龙去脉,也有利于判断谁对谁错。(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判断谁为无过错方对于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合并审理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的倾向已经非常明显,“继续审理”已经充分的说明,合并审理两个诉是更加合理合法的选择。
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除了请求依法解除两人之间的无效婚姻关系外,还请求依法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四万五千元存款。宣告婚姻无效与处理财产问题是否可以一并审理,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个类型的案件不宜合并审理。,涉及财产分割以及和子女抚养纠纷等情况时,实际涉及到的是两个诉,一个是无效婚姻关系的确认之诉,一个是财产分割之诉。宣告无效婚姻应当适用的是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而财产分割之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程序不同在合并审理时会带来许多不便,有的时候根本不能融合。另外,这两个诉相对独立,将两个诉分开审理,身份关系可以得到即时的确认,也就不影响当事人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类型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合并审理的利大于合并审理的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诉的合并是指将各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审理。诉的合并与分离原则取决于两点,一是取决于不同法律关系之间是否有牵连,或者是什么样的牵连;审判,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申请人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请求一并处理共同存款,两者的牵连非常明显,即这个无效的婚姻关系是连接点。,有利于查清财产的来龙去脉,也有利于判断谁对谁错。(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判断谁为无过错方对于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合并审理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的倾向已经非常明显,“继续审理”已经充分的说明,合并审理两个诉是更加合理合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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