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过错赔偿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4 16:32:15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 915日,,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