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宋少敏因继女的生父死亡诉继女的生母赵颖领回抚养案
发布时间:2019-08-20 23:04:15
「案情」
原告:宋少敏,女,38岁。
被告:赵颖,女,38岁。
1991年3月,被告赵颖与其前夫于汝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所生之女于雯姝(1986年10月17日出生)随于汝成生活。同年10月,于汝成与原告宋少敏结婚。于汝成抚养义务的。
反过来设想一下,如果本案是生母作为原告,要求从继母处要回自己的女儿,继母有何理由能够拒绝?如果是女儿也要求回到生母身边,继母又有何理由予以阻拦?继母与生母之间存在相同的抚养关系吗?继母能向生母主张抚养权吗?所以,继母在继女的生父去世后,要求继女的生母领回抚养的,不支持其该主张,在法律上就出现了悖论:依法和依血缘关系生母和生女的关系是第一位的,而生母有权拒绝领回自己的生女。
由上可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确立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继子女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条第一款)和应予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因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继子女成年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养时,可要求该继子女予以扶养的权利,这里贯彻的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该规定中解释不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如同生父母一样的抚养权,从而使继父母处于与生父母对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的含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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