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0-11 19:28:15
不管是什么样的金融借款都会有风险的。不确定的事情就会有恐惧,进而带来风险,因为未知就会带来风险,借款出去之后的任何情况都是无法预知的,没有人能预知未来,所以对于金融借款的风险也是未知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点有哪些?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点有哪些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二)借款用途的风险
(三)损失利息的风险
(四)担保风险与防范
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管辖
第一,对于一般的贷款担保保纠纷,,形成这种管辖原则,就是对于一般的借款担保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中间蕴含的基于合同履行地的法理,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就是贷款银行所在地,即商业银行的所在地。这一原则,在不良资产转让后,不能适用资产管理公司。即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债权之后,必须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到债务人所在地起诉。
第二,如果商业银行和债务人在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的,约定在商业银行所在地、在债权人所在地管辖的,此管辖条款对于受让后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有效的,即便约定的不是原告所在地,而是商业银行所在地,在债权转让之后,资产管理公司也继受商业银行在自己所在地起诉的这一便利条款。如果商业银行和债务人在原借款合同中无约定管辖条款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了债权后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管辖条款,这种资产管理公司是有效的。
三、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争点问题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债权人可以行使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收回贷款。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的仍发放贷款,则债权人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提前还款
房贷中,格式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约定提前还款的格式条款,但司法实践不一定全支持格式条款。司法中一般是这样处理的,除了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外还保护债权人三个月的贷款利息。司法认为提前还贷也是一种违约形式。
(三)不足清偿时的抵充顺序
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抵充顺序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抵充顺序来,或当事人虽有约定但对约定内容有;争议,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约定内容的,应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顺序来抵充。一般抵序顺序是费用、利息再本金的顺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具体剥离资产的案件顺序是,先到期优于未到期的,有担保的优于未担保的,到期与担保情况相同情况下,以债务人受益最大的顺序来抵偿。
(四)银行抵销权
是按照《合同法》75、76条规定的思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银行有抵销权,银行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权,在实践中也广泛地认可了银行有抵销权,就是银行在同一个债务人的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上行使抵销权,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扣除本金、利息。实践中有争议的是:银行能否在债务人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中间行使抵销权,。
(五)几种违约行为的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既然未知是会让人恐惧的,那么就选择熟悉好了。了解到的话就会失去一些恐惧,拥有面对风险的勇气,那样就不会对金融借款有强烈的不放心了,而且还能选择适当的方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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