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2 19:18:15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总则:

  1.1 民事诉讼法》、,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的致残程度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当时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所致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鉴定。

  1.4鉴定时机:

  鉴定应当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残疾等级的划分:

  本标准根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伤残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一至四级为严重残疾,五至七级为中度残疾,八至十级为轻度残疾。

  1.6残疾等级的划分依据:

  1.6.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b)存在医疗依赖;

  (c)意识丧失;

  (d)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e)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f)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1.6.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b)存在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e)不能工作;

  (f)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6.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b)存在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e)明显职业受限;

  (f)社会交往困难。

  1.6.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b)存在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隙需要帮助;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