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9-01 11:49:15
法释〔1998〕10号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6〕191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9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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